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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女职工的6大保护!男的没有!

来源:日照招聘在线 时间:2022-03-15 作者:日照招聘在线 浏览量:

大多数女职工,可能都要在职场中面对怀孕生子,为了避免怀孕女职工受到不公平对待,法律从各个方面对女职工权益进行了保护。如果你还不了解就有哪些保护,那么就往下看看吧?

1、《劳动合同法》对怀孕女职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作出了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什么呢?请看下面两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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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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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保护还有一条,《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通常来说,怀孕女职工在妊娠期间,最有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不外乎以下两种:

第一种:怀孕解雇

怀孕解雇可以分为约定解雇和未依约定解雇。怀孕解雇是指在女职工在入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一份只要怀孕就辞职的协议书。

未依约定解雇者,就是用人单位发现女职工怀孕了,就把女职工解雇的做法。这一种做法也是广为人诟病的。

第二种:产后解雇

这种指得就是妇女怀孕生产后,回到劳动单位却遭到解雇。这是一种明显违法的做法,而且这一种比上一种做法更让人愤怒,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记得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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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对于怀孕女员工的工作内容保护,《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主要是从劳动范围和劳动强度方面来保护的。这两部法律,一共有3条涉及到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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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

关于薪酬待遇,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许因为女员工怀孕就降低其工资。而且还规定了,晋职晋级以及评定专业技术,都不能受女员工怀孕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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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生育津贴,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无论女员工是否参加生育保险,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4、关于产假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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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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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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