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职工:
根据我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际,现就做好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避免人员聚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交叉感染,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限相应延长。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的工作要求,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可以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hrss.shandong.gov.cn/channels/ch00582)进行申请,避免因办理现场业务而引发不必要的风险。
三、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不计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及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
咨询电话:0531-81286791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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