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招才引智合作人实施办法
(试行)
莒人组发〔2019〕3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才引智专业化、市场化,激发全社会支持参与招才引智工作,加速各类高层次人才汇聚莒县创新创业,促进招才引智领域的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才引智合作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可协助莒县用人单位招才引智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一般指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国内人才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型人才;获得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奖励的技能型人才;具备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的海外人才;年薪30万元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其他对莒县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人才。
第四条 招才引智合作人实行备案制。意向招才引智合作人可根据自身专业、资源优势,自行选择到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任何一家部门单位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享受合作人待遇。
第五条 招才引智合作人每年需完成以下基础工作量:
1、组织不少于20名县外高层次人才与县内用人单位进行有效对接洽谈,其中省外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名;
2、组织不少于8家县域内规上企业或科技型企业,不限于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与高层次人才进行对接洽谈;
3、招才引智要有成果,每年至少直接推动申报获批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项目、市级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市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项目、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不少于1个,或市级高层次人才创新个人项目、外专项目不少于2个。
第六条 招才引智合作人按工作实绩享受酬劳和奖励。
1、备案期内完成基础工作量的,发放基础酬劳10万元;
2、备案期内组织高层次人才与县内用人单位对接洽谈超过20人部分,每10人给予2万元奖励;
3、对接洽谈的高层次人才中,每有1名国内外院士,或发达国家高层次人才,或世界500强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人才,奖励5000元;
4、直接推动申报获批日照市产业领军人才项目的,根据市级资助总额的2%给予奖励。新引进诺贝尔奖等国际级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以及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根据“日照英才”工程,按不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次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招才引智合作人为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持有股份单位招才引智的,不享受酬劳和奖励待遇。
第七条 招才引智合作人酬劳和奖励每年发放一次,由招才引智合作人向备案单位提出申请,备案单位审核后报县人才办审批,县财政局发放。所需资金从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招才引智合作人组织开展招才引智对接洽谈活动,需提前向备案部门报告,备案部门要靠上指导、做好评价、跟踪问效。县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县情考察、安排出席有关会议、建立信息互通机制等途径,积极为招才引智合作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以往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由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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