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有关规定,自2018年11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即由原来的1030元每人每月提高到1211元每人每月,这是我市自2007年以来连续第12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目前,我市已按照新标准发放12月份失业保险金,11月应该提高的部分将于近期补发到位。按照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到2020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逐步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将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能力,提高和改善失业人员生活水平。(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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