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日前,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办法提出,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所得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办法称,要丰富和完善校企合作形式,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集团化办学等。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形式,约定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合作方式、合作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发挥应有作用。
办法强调,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职业院校、企业骗取、套取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税收优惠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境)内外行业企业在国内进行的校企合作。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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